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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交通事故官司要提供什麼材料

交通事故訴訟 閱讀(2.98W)

一、打交通事故官司要提供什麼材料

打交通事故官司要提供什麼材料

(一)民事起訴狀,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

(二)交通事故證據材料,主要包括:

1、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病歷和診斷證明;

2、醫療機構出具的誤工時間證明、工作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3、用以證明交通費的正式票據;

4、受害人及近親屬的戶籍證明,如受害人系農村戶口,最好提供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證明;

5、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傷殘的證明;

6、被扶養人與受害人系近親屬的證明,以及被扶養人爲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證明;

7、其他證據材料,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

以上證據材料需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做相應增減,並按民事起訴狀的份數提交給人民法院。

(三)還需向人民法院提交原告身份證複印件或者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等材料。

(四)如委託交通事故律師代理,需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委託代理合同,簽署授權委託書。

二、交通事故官司中誰是原告

關於原告主體的認定,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原告可分爲以下幾類:

第一類,因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損害遭受損失的人可作原告。

首先,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侵害的對象劃分。具體應包括:行人、乘車人、車輛駕駛人三種。

行人。是指在道路上行走的人。

乘車人。根據不同的情況具體應包括以下幾種乘車人:

(一)有償的同乘者。是指機動車交通事故中在遭受損害的一方的機動車內的支付交通費的或付出相當於交通費用的乘車人。

(二)好意同乘者。又可叫做無償的好意同乘者。所謂好意同乘者,通常是指無償搭乘他人車輛,或利用他人車輛裝載自己貨物的人。這裏所說的無償是泛指各種免費利用他人車輛的情況。

(三)商家或有關單位特定接送的人。這些人員一般包括:商家根據自己經營活動的需要,爲促進自己商品的銷售,方便顧客購物,在交通不便的區域免費固定發車所接送的顧客;一些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接送的有關開會人員或辦理其他公務的人。

(四)乘坐班車的人和執行職務行爲中的乘車人等。

車輛駕駛人。應包括機動車駕駛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

上述這三種人在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後人身遭受損害造成損失的,均可作爲原告起訴,主張自己的權利。實踐中,由於機動車交通事故情況的複雜性,本文也不可能將所有情況全部概括,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具體問題處理。

其次,對受損害對象造成的後果而產生的特殊費用來劃分主體可分爲以下三種:

1、享受死亡補償費的死者家屬。死亡補償費是指因機動車交通事故死亡而付給死者家屬的撫慰金,以及對死者家庭遭受損失的補償金。因此,該費用的享有者應限於是受死者生前撫養、贍養的近親屬。因爲這種補償具有撫卹費的性質,所以只能按規定內的受扶恤的對象由本人直接享有,而不能作爲遺產繼承、分割,享有此項費用的死者家屬均可以原告身份參與訴訟,即爲共同原告。這主要是爲了能夠更快更好地合理解決糾紛,保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同時避免產生累訴,既減少了法院重複辦案的麻煩又減輕了當事人不必要的訴訟負擔。

2、享受撫養費的死者、傷殘者的被扶養人。這裏的傷殘者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解釋,應該是指傷殘者喪失勞動能力按公安部關於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確定,以第七級殘疾以上(含第5級)爲限。實踐中哪些人屬於被扶養人的範圍呢?我國《婚姻法》、《刑法》、《繼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法通則意見》對“扶養”分別作了廣義和狹義的規定。廣義的撫養,應包括上述法律中所使用的贍養、扶養、撫養。從《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7條規定的各種賠償項目和被扶養人的生活費來看,被扶養人的範圍應理解爲廣義的解釋。包括死者、傷殘者實際負有法定扶養、撫養、贍養義務的近親屬。近親屬又包括:配偶、子女(含非婚生子女、繼子女、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上述這些人如果要成爲原告,除具備上述條件即必須是實際扶養的近親屬外,還必須同時具備“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條件,即該被扶養人的生活來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扶養人供給,或者偶爾有少量的收入,但不足以維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另外,根據《辦法》第37條的規定,還有一種人可以作爲原告,即“其他的被扶養人”,主要是指死者生前或者傷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只要符合這兩項條件的“人”就行,他可以是老人也可以是未成年人;既可以是健康人,也可以是殘疾人;可以是長期無工作的家屬,也可以是其他人。但這些人不一定與死者、傷殘者具有法定的扶養、撫養、贍養的義務。

3、因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而支出交通費等費用的死者家屬。受害人在機動車交通事故中死亡,其親屬要參加事故的處理活動,包括死者屍體的火化處理、死者喪事的操辦等後事的處理活動,那麼這些親屬勢必要發生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等,這些費用對於死者親屬而言即是損失。故死者親屬可以原告身份就這些費用主張權利。但是,爲了不加大事故責任方的負擔,計算費用的人數不應超過3人,這3人原則上應是機動車交通事故發生地或者離機動車交通事故發生地較近的親屬;如果需要外地、國外親屬參加的,一般應徵得對方同意並經過公安機關認可。這樣親屬超過3人的,也應視具體情況予以考慮。

第二類,因機動車交通事故遭受財產損失的人可作原告。這裏的“人”可包括:

(1)公民。公民應包括前面第一類所劃分的所有自然人。同時應包括車輛爲個人所有的公民。這些人在發生機車交通事故後,人身權遭受侵害的同時可能財產權也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或者在人身權未受到侵害的情況下,而財產權受到了侵害。無論是上述那種情況,其受損失方均有權作爲原告要求事故責任方賠償其所受損失。財產損失一般應包括:受損害人穿戴的服裝、佩帶飾物等;隨身攜帶的物品;機動車、非機動車的車損等。只要是遭受財產損失的財產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就可以主張權利。

(2)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機動車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有可能是執行職務行爲的行人、乘車人、車輛駕駛人,如果這些人攜帶的物品被損害,由於物品的所有權爲單位所有,那麼,單位即可作爲原告。單位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組織。如果車輛駕駛人駕駛的汽車被損害,汽車的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是單位,單位可作爲原告主張權利。出租汽車行業,如果出租車司機發生汽車交通事故,可以認定司機的行爲爲職務行爲,由其所在的單位主張權利。汽車租賃業,是一個新興的行業,往往租賃雙方有合同,但一旦承租人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責任由承租人負擔,損失也有承租人自行負擔。發生交通事故後,承租人所租的汽車被損害,承租人與事故的另一方作爲當事人參與事故的處理,如果雙方協商由事故的另一方負責修車,車修好後,承租人滿意了,而出租人認爲車況與出租時相差很遠,出租人可以作爲原告起訴賠償。

打交通事故官司可以說是處理相關事故比較好的方式之一,當對於當事人而言,這個過程中就需要實際提供一些證據材料,這樣才能獲得比較有利的判決。當然,如果不清楚應該怎麼收集證據的話,可以聯繫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