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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官司程序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訴訟 閱讀(1.95W)

交通事故官司程序是怎樣的

通常人們遇到交通事故發生糾紛無法互相調和解決時就會想要透過司法程序解決,的確打官司可以更公平地解決彼此的問題,而這時適當的瞭解一些交通事故官司程序就顯得非常有必要,它可以讓你更有效率的解決彼此的糾紛。下面就來詳細地介紹交通事故官司程序。

一、交通事故官司程序包括以下:

交通事故是民事侵犯案件,交通事故官司也有一定的程序,交通事故當事人因損害賠償提起交通事故訴訟的,法院經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予以受理,並通知被告,組成合議庭等完成審理前的準備工作。它適用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程序,審判程序有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執行程序等程序。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主要應用一審程序,現介紹如下:

(一)起訴和受理。

交通事故當事人就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應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受理後七日內立案;認爲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訴。

(二)審理前的準備。

法院立案後五日內將起訴狀附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答辯狀,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檢訴訟材料進行必要的審理前的準備工作。

(三)開庭審理。

1、開庭三日前通知訴訟參與人。

2、審理前核對訟訴參與人,宣佈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有關訟訴權利與義務,詢問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3、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起訴請求和理由。

(2)證人作證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作證。

(3)出示證據。

(4)宣讀鑑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錄。

(6)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證據。

(7)質證雙方就賠償爭議所得供的證據應互相質證。

4、法庭辯論。原告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及答辯後互相答辯

5、法庭辯論終結,雙方當事人爭議覈實清楚後法庭調查結束,應依法作出判決。

6、法庭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 普通程序的審判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需要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子。

一審普通程序結束後,如果當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訴,則一審裁判不生效力,而進入二審程序。

二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經宣告或送達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對此裁判,當事人即不能再行起訴或上訴。

對於以後遇到交通事故需要走司法程序提供很大的幫助,它也可以更好地對雙方的利益提供進一步的保障,可以以公正的方法解決彼此的糾紛賠償問題,更好的維護了社會穩定。不論對於問題的解決效率還是對於你自己的權益保彰都是有極大的好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