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起訴流程是怎樣的
(一)起訴
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3、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
4、不符合立案條件。
5、裁定不予受理。
6、裁定駁回起訴。
7、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8、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
9、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10、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11、開庭審理。
12、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向法院告訴庭提出再審申請;未達成調解協議。
13、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
14、不同意裁判: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上訴
1、向法院承辦人遞交上訴狀,並按規定交納上訴費,5日內法院向對方當事人送達上訴狀副本,對方15日內進行答辯。
2、二審審理:維持原判;改判;發揮重審。
3、宣判後: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如不服,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三)二審
1、立案: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2、證據交換。
3、上訴的裁定:又告訴庭審查後直接進行裁決。
4、上訴的判決。
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
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
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宣佈開庭,覈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5、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維持原判;改判;發回重審。
(四)宣判
1、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
2、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
3、申請再審: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