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需要先由交警進行事故責任認定,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根據認定的責任情況雙方可協商賠償,也可申請交警調解。
協商不成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賠償受害方在住院期間花費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記載費用。
後續費用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還需賠償受害者誤工費,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另外還有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
必要情況下還需賠償喪葬費、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所以平時開車一定要注意行車安全,避免車禍的發生。
具有賠償需根據實際情況判斷。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
(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時已超過前款規定的時間,調解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開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調解開始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