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車輛交通>交通事故賠償>

交通肇事死亡賠償金標準怎麼算?

交通事故賠償 閱讀(1.95W)

交通肇事死亡賠償金標準怎麼算?

由於交通事故導致死亡的,經有關部門確定事故主要責任人,負責賠償的人必須賠付死者及其家屬死亡賠償金等相關賠償。然而,受害者的家庭失去了親人或失去家庭的主要經濟來源,這使他們的生活難以繼續。因此,在確定死亡賠償後,對於生活的維持他們可能想要增加更多的賠償。但是,當雙方確定交通事故的死亡賠償時,必須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賠償。

當事人在交通事故死亡後,死亡賠償標準如下:

1、一般情況下,在上訴法院按地區城鎮居民去年人口平均可支配收入的20年(鎮)計算,在被傷害人生活當地區農村居民人口去年平均純入的20年(農村)計算

2、對於60歲以上的老人,每增加一年則減少一年

3、年滿七十五歲或七十五以上的,統一按五年計算。

此外,在交通事故死亡後,還可以要求賠償如下:

1、去年度該地區的平均社會工資×6個月計算爲喪葬費用

2、受害者應負責維持撫養的未成年人或失去工作能力但沒有經濟來源的成年近親支付費用作爲家屬的生活費。

3、基於正式票據爲證據及相關醫療證據以及就醫人就醫相符的憑證按其作爲交通費。

4、由受害人實際產生的食宿等開銷的合理部分,以及陪護人員應由事故責任人進行賠償

在交通事故死亡後,死亡賠償通常根據上述標準確定,因此不會根據受害者家屬的決定隨意規定。然而,由於對事故中亡者死亡賠償數目大,就醫期間有需要補償支付其他費用,事故責任人如果不進行支付或對賠償數額意見時當事人的家屬可按需要聘請專業律師參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