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車輛交通>交通事故處理>

在一起喝酒責任劃分是怎麼規定的?

交通事故處理 閱讀(2.67W)

一、在一起喝酒責任劃分是怎樣的?

在一起喝酒責任劃分是怎麼規定的?

在一起喝酒責任劃分應當根據當事人的,比如說如果存在極力勸酒,強制性的勸酒,或者是透過某些事要挾對方喝酒的,都是屬於存在過錯的情況。《民法典》關於共同喝酒致死實際上是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的。但是明確了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因爲勸酒等行爲導致行爲人死亡的,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共同飲酒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在與親朋好友的共同飲酒中,非強制禮節性勸飲是傳統民風民俗,如果飲酒出事,飲酒人要自行承擔過度飲酒造成的損害後果。如果親朋好友在共同飲酒過程中存在以下情節,則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第—是強迫性勸酒,如故意灌酒用話要挾對方喝酒,或者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爲;

第二是明知對方不能喝酒,如明知對方的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第三是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自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爲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第四是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 【公平責任原則】受害人和行爲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和朋友一起喝酒的話,那麼只能夠是自願的喝酒,如果強迫對方喝酒,或者是明明知道對方不能喝酒,如果說對方喝酒誘發疾病導致死亡的,需要承擔責任,這是根據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明文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