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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是如何認定的?

交通事故處理 閱讀(7.54K)

(一)主觀方面

交通肇事逃逸是如何認定的?

主觀方面=行爲人的主觀動機。

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動機一般是逃避搶救義務以及逃避責任追究

雖然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但行爲人肇事後的逃逸具有直接的行爲故意。因此只有行爲人對肇事行爲明知,同時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構成交通肇事後逃逸。

(二)客觀方面

刑法理論來看,認定行爲人是否構成犯罪,最直接的就是對行爲的客觀方面予以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爲,是最高院的《解釋》中規定了在五種情形的基礎上而逃跑的行爲。這就可以明確交通肇事後逃逸是作爲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節來規定的。

也就是說,如果行爲人的先前行爲:

1、沒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2、雖有交通違規行爲但該違規行爲與結果沒有因果關係;

3、行爲人在交通事故中僅負同等責任或者次要責任;

4、交通行爲在所造成的結果尚未達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標準的;

5、在負事故全部責任或主責的情況下僅致1人重傷,但又不具備酒後駕駛、無執照駕車、無牌照駕車《解釋》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有以上五種情形之一的,即便行爲人事後有逃逸行爲,也不能認定爲交通肇事後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