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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規車輛報廢年限

車輛報廢 閱讀(2.8W)
新交規車輛報廢年限

機動車的使用也是有年限的,在達到了規定的期限之後,自然機動車就會被強制報廢。要是駕駛本該報廢的機動車上路,這是很危險的,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會很大。結合我國相關法律中的規定,不同類型的機動車其實對應的報廢標準是不一樣的。而在符合條件的情形,還可以申請延緩報廢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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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車輛報廢年限

1、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要審批,經檢驗合格後可延長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2、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但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延緩報廢使用的旅遊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延緩報廢使用的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3、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整爲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4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

4、上述車輛定期檢驗時,一個檢驗週期連續3次檢驗都不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規定的,收回號牌和行駛證,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註銷登記。達到報廢標準後,不得辦理註冊登記和轉籍過戶登記。

5、營運車輛轉爲非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轉爲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定年限(8年)報廢。

機動車報廢的這件事情不是直接到車管所去辦理審批手續的,報廢的這些機動車都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汽車回收公司予以回收的,到了指定的汽車回收公司之外,要向工作人員表明自己是前來辦理機動車報廢的,然後憑藉工作人員開出的這些證明,一步步辦理報廢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