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以下情况发生民事诉讼中证据无效
(一)审判员审定证据不是原件、原物,或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不相符;
(二)审判员审定证据与本案事实不相关;
(三)审判员审定证据的形式、来源不符合法律规定;
(四)审判员审定证据的内不真实;
(五)审判员审定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五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