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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用抗辩权的行使 | 都是有哪些限制条件?

债务债权 阅读(6.78K)

在我们进行使用抗辩权的时候,是有一定的限制条件的,而且抗辩权的种类是比较多的,我们在进行使用不同的种类的抗辩权,限制条件是不同的。那么,对于先用抗辩权来说,都是有哪些限制条件呢?接下来,小编会为大家介绍先用抗辩权的成立要件以及使用条件的相关的知识,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先用抗辩权的行使,都是有哪些限制条件?

一、什么是先用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我国民法典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先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关于互负债务是否指两个债务处于互为对待给付的地位,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如果两个对立的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就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成立先履行抗辩权。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或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现象。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是指先履行一方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标准、要求,即违约了。《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仅规定了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漏掉了履行债务不符合法定的要求,应予补充。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在这里指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包括加害给付)、部分履行和不能履行等形态。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包括:

1、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价。

即双方的债务须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且债务须有对价性。若双方非因同一合同产生的债务;或虽系同一合同发生但不具对价性的债务,不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2、行使抗辩权之当事人无先行给付义务。

当事人只有在无法定或约定先行给付义务时,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若有法定或约定先行给付义务时,有先行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不得以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为由,拒绝履行债务。

3、他方当事人未提出给付。

同时履行的提出是为了催促他方及时给付,若在他方提出的履行已经履行完毕时,抗辩原因则消灭。但如他方的履行不完全或有其他不符合履行要求的情形的,债务人是否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应以诚信原则判断,《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仅得“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即提出部分履行对债权人无意义的,债权人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请求对方当事人提出全部给付;在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的,债权人仅得就未提出的部分给付行使同时履行抗辩。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后,在实体法上发生阻却他方请求权效力,即在他方给付提出前,可拒绝自己给付,但无消灭他方请求权和请求他方先为给付的效力。

综上所述,在我们进行行使先用抗辩权之前,首先要注意判断先用抗辩权,是否成立。我们在进行判断的时候,对于先用抗辩权,如果成立,需要考虑是否存在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而对于同时履行抗辩权来说,在进行判断的时候,我们是需要满足双方的债务须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且债务须有对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