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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淫秽表演罪 | 从轻处罚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9.96K)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

组织淫秽表演罪 从轻处罚

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20刑初10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X,女,1996年3月11日出生于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犯罪,于2021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阳,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X,男,1996年7月26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文化,系在读研究生,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犯罪,于2021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X,上海XX律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1〕1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赵X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0月27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廉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X、赵X及辩护人李阳、张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下旬,被告人徐X伙同被告人赵X、杨X(另案处理)组成直播家族,由被告人徐X担任家族长,负责招聘主播及开通各大直播平台直播间,被告人赵X负责与直播平台及其家族管理下的主播分成结算。期间,被告人徐X招聘主播常X(已判决)等人在“青柠直播APP”“大香蕉直播APP”等直播平台进行裸露女性胸部及生殖器等淫秽表演,从中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X、赵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同案关系人杨X的供述,同案犯常X的供述,证人倪X的证言,涉案直播视频截图,支付宝截图,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赵X通过网络直播方式,组织淫秽表演,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X在共同犯罪过程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X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徐X、赵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两名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五千五百元,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X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2021年12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X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五万五千五百元及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予以没收。

被告人赵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李晓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盛XX

书 记 员 殷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