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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订立合同的民事主体不合格,即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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