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顾问>法律>

口头约定能否作劳动争议证据

法律 阅读(6.26K)
口头约定能否作劳动争议证据

劳动纠纷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由于各种原因,双方产生纠纷也是难以避免的事情。劳动纠纷的发生,不仅使正常的劳动关系得不到维护,还会使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应当正确把握劳动纠纷的特点,积极预防劳动纠纷的发生。而中国当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劳动争议约定管辖

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λ的所在地对劳动争议案件都有管辖权,但是,又遵循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为先的原则,在履行地与所在地都有管辖权的情形下,应当由履行地的仲裁委进行管辖,这可以理解为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定管辖权。

  在约定管辖与法定管辖冲突的情形下,实践当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以约定管辖为准,理由是劳动者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非常清楚劳动争议的管辖方式。在双方自愿的情形下,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只要不Υ背公序良俗、不Υ背法律法规,就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就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来处理双方的劳动争议。另一种观点认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管辖权以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准的原则,那?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λ所在地为劳动争议管辖地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应当认定为约定无效。

如何看待劳动争议约定管辖的法律效力,应当予以以下分析:首先,该约定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引起劳动争议由用人单λ所在地的仲裁委管辖,并不违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因为依据该法规定用人单位所在地本身就具有管辖权。其次,该约定是否出于劳动者真实意愿的表示?虽然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λ提供的,合同中的条款也是由用人单λ拟定的,但签订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的,不能证明劳动者是被欺骗或胁迫的。因此,劳动合同约定以用人单λ所在地为管辖权,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就有欺骗或胁迫的成分,那就应当认可劳动合同约定的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中约定管辖权的,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各地根据 《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制订了地方的法律法规,那如果有地方特别规定,劳动争议管辖权以履行地为准的,应当遵从地方的规定。在地方有规定的情形下,劳动争议管辖应当以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