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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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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规定
我朋友非法集资被抓,请问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规定为
你好,关于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规定有如下回答《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1.“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2.“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第四十九条规定:“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集资参与者集资额比例予以清退。对跨区域案件,由牵头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统一的清退比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损失的,由集资参与者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