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女,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安徽XX律师。
被告:蒋XX,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告:太平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5867286T(1-1)。
法定代表人:韩XX,该支公司经理。
原告张XX与被告蒋XX、太平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张XX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XX负担。
审判员 吴 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郑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