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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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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重庆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1、死亡赔偿金(按死者年龄)

60周岁以下

城镇标准34889元×20年=697780元

农村标准13781元×20年=275620元

60—74周岁

城镇标准34889元×年限

农村标准13781元×年限

年限: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计算

75周岁以上

城镇标准34889元×5年= 174445元

农村标准13781元×5年=68905元

2、被扶养人生活费(按被扶养人年龄)

18周岁以下

城镇标准24154元×(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扶养人数

农村标准11977元×(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扶养人数

18—59周岁

城镇标准24154元×20年÷扶养人数

农村标准11977元×20年÷扶养人数

60—74周岁

城镇标准24154元×年限×÷扶养人数

农村标准11977元×年限×伤残系数÷扶养人数

年限:被扶养人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计算

75周岁以上

城镇标准24154元×5年÷扶养人数

农村标准11977元×5年÷扶养人数

二、交通事故死亡十六项赔偿项目

因此这些赔偿项目如下:

交通事故死亡可以主张的赔偿赔偿费用

1、因抢救、治疗支出的费用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如果存在抢救和治疗)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4、交通费

5、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

7、营养费

8、因死亡支出的必要费用丧葬费

9、近亲属交通费

10、近亲属住宿费

11、近亲属误工费

12、因死亡丧失的收入损失死亡赔偿金

13、被抚养人生活费

14、近亲属的精神损失精神抚慰金

15、财产损失物质损失赔偿金

16、维护权利的损失律师费、调档费等

重庆市的死亡赔偿标准按照农村和城镇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赔偿金额,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维护权利损失的律师费,亲属的精神损失费还有被抚养人的生活费,误工费等多项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