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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移送审查起诉流程后的审理流程有哪些?

刑事诉讼 阅读(8.36K)

监察委移送审查起诉流程后的审理流程有哪些?

一、监察委移送审查起诉流程后的审理流程有哪些?

一般主要包括以下这些流程。被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法院审理的流程包括:决定审判人员,就是这个案件由哪一位法官来审理;或者组成合议庭审理。决定开庭时间。判决贪官有罪或者无罪。如果有罪,可能会同时判决罚金,并处没收财产。如果贪官认为判重了,或者检察院认为判轻,都可以上诉。

判决生效后,法院会向公安机关发出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将贪官移送监狱服刑。

法院会将贪官的财产进行没收,还会强制执行贪官的罚金。

二、《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二百七十一条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第二百七十二条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在移送审查之后,这个起诉流程走完之后,接下来就是审理的流程。这个审理的流程是比较复杂的。主要包括以上的这些步骤。希望通过这篇文章的介绍和分析,能够让大家对这个方面有一个了解。在以后碰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可以咨询相关的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