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政和县XX公司,住所地政和县铁山镇张屯村范XX。
法定代表人:王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祖伟,福建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政和县XX厂,住所地政和县铁山镇江XX。
法定代表人:陈XX,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祖伟,福建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XX公司,住所地政和县铁山XX。
法定代表人:吴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祖伟,福建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XX公司,住所地政和县XX。
法定代表人:谢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祖伟,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XX,政和县熊山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XX,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政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政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原告:政和县中小企业互助协会,住所地政和县熊山街道北XX。
法定代表人:吴XX,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政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福建省XX公司,住所地政和县铁山XX。
法定代表人何XX,经理。
上诉人政和县XX公司、政和县XX厂、福建省XX公司、福建省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XX、原审原告政和县中小企业互助协会、原审被告福建省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政和县人民法院(2016)闽0725民初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政和县人民法院(2016)闽0725民初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政和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政和县XX公司、政和县XX厂、福建省XX公司、福建省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3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熊建安
代理审判员邱丽琴
代理审判员吴彦瑾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X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