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离婚财产调解协议书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财产分割 阅读(1.89W)

离婚财产调解协议书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离婚财产调解协议书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需要包括以下内容:

1、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首先应该有当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时间个数、离婚原因。

2、其次,必须有双方同意离婚的表示,不离婚而分割财产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4、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分割。

6、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对一方有法定过错的即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7、违反协议的责任。

三、离婚协议书有必要公证吗?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对财产问题及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一致意见。根据婚姻法相关法律,离婚协议书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生效,也就是说,办理离婚登记领离婚证是离婚协议书生效的前提条件。

所以,如果只是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而未办理离婚手续的话,并不产生离婚的法律效力,离婚协议书也是无效的;即使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离婚协议书也不产生效力。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讲,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其实是没有必要的。

四、离婚协议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离婚协议公证是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夫妻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而就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事项签定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离婚协议公证不是证明其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是证明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而就离婚的合意、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签定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离婚协议必须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离婚协议公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薄》;

(2)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

(3)离婚协议中所涉及到的财产所有权证件和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4)离婚协议书及财产处分清单;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之所以要有他人或者其他机构介入调解,无非就是夫妻两个人之间对财产分割的意见争执不下,可分割财产的这件事情不像夫妻之间的感情那样,还存在着可以商量的余地,法律上两个人对共有财产本身就有平等处理的权力。当然了,如果签订了所谓的调解协议书,只要不存在着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因素就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