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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中股权转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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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中股权转让条款
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条款无效的情况

1、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无需经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同时放弃优先购买权”。


无效原因分析:我国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是一条强制性的规范。同时,公司法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中,尽管没有应当、必须等字眼,根据公司法的人资二合的性质及促进市场经济繁荣的需要,也应理解为是强制性规范。公司章程表述因为违反了强制性规范,当然属于无效。


2、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方可进行;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股权不得转让”


无效原因分析:该章程的前半部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应属于有效的条款,但是“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股权不得转让”是无效的。这是因为,尽管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做出约定,但是从立法本意上理解,财产应具有可转让性,否则产生公司僵局更不利于公司的运营,从而损害经济秩序的稳定性。因此,公司章程可以对优先购买权的规则做出合理的变更,但不得限制股权的转让。


3、公司章程规定了自然人死亡后,其股权的处置办法,其中规定,合法继承人只继承部分股东权利和所有义务;同时规定继承人可以出席股东会,但是必须同意由股东会做出的各项有效决议。


无效原因分析:基于公司所具有的人合性,法律允许公司章程对已故股东的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设置一定的限制条件。然而一旦章程规定继承人可以继承死亡股东的股东资格,则该继受取得资格的股东就应当依法享有法律所赋予的股东权利,而不应当对其股东权利加以随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