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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过后是否可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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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过后是否可以行政拘留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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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过后是否可以行政拘留吗

可以被决定行政拘留而不执行。根据《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拘留后发现被拘留人患有传染病、精神病和其他严重疾病的,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应当通知原裁决机关另行处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治安拘留所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治安拘留所是对被裁决治安拘留的人执行拘留的场所。 第三条
治安拘留所由县(自治县、旗)、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设置,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负责管理。

相当于县级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处)根据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可以设置治安拘留所。

第四条 治安拘留所实行所长负责制。设正、副所长,根据需要配备民警。其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女民警。

第五条 治安拘留所的拘舍要牢固、通风,采光充足。 对被拘留人应当男、女分舍拘禁。

对被拘留人中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应当单设拘舍。

有条件的治安拘留所应当设置学习室和活动场地,可以开辟劳动场所。

第六条 治安拘留所新建、扩建、修缮和购置必要设备、器材等所需经费,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列入地方基建、财政预算,专项拨款、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