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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17年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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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是向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赋。不同地区,对于土地使用税征收的税额标准是不同的。那么,山东省17年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是什么?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又是什么?小编将在本文中进行详细的解答。

山东省17年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是什么?

一、山东省20年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是什么?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鲁政字〔2014〕15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为:市区土地6元-24元/平方米,县(市)土地4元-10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4元-6元/平方米。具体税额标准按照《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二)以上税额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什么?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

以上,就是关于山东省17年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是什么的全部解答。山东省对于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市区土地,县土地和工矿区土地的税额标准各不相同,还是应该按照土地的类型进行划分。同时,土地使用税是向土地使用人征收的,土地使用人也应该按时进行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