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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合同糾紛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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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合同糾紛舉證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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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當事人參加旅行社組團旅遊,在旅遊過程中受到人身傷害要求賠償,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舉證:

1、當事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請求權基礎是旅遊合同。

所以當事人與旅遊公司所籤旅遊合同及當事人的身份證和旅行社開出的旅遊服務費發票、出團通知等,能夠證明旅遊合同關係的成立。

2、旅行社領隊或遊艇服務商關於事發經過的書面材料,能證明當事人在旅遊過程中受傷的事實及因果關係。

3、醫院病歷、出院小結、醫囑清單、醫療費發票、鑑定結論(包括傷殘等級和治療休息、營養、護理期限)、鑑定費發票、誤工收入減少證明、戶口簿或暫(居)住證、工資證明及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社保基金結算單、護理人員工資證明等,證明當事人身體受到傷害所遭受的物質損失及賠償範圍、賠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