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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準備證據有哪些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1.81W)

一、醫療事故準備的證據有哪些?

醫療事故準備證據有哪些

1、患方的身份及親屬關係證明:患者身份證影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則還需法定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證及戶口簿影印件;

2、病歷資料影印件,包括患者門診病歷、住院志(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出院(死亡)小結等;

3、患者或家屬的誤工證明,如工資單或單位出具的工資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無業證明;

4、相關費用單據和清單,包括相關的醫療費單據、護理費單據、營養費單據、交通費單據;如患者傷殘,需提供殘疾等級證明和殘疾用具費單據;如患者死亡,需提供喪葬費單據,傷殘和死亡都應提供患者實際撫養的,無其他生活來源者的戶籍證明及無業證明;

5、其他,如有關專家的意見、證人證言、鑑定結論、醫學文獻資料等;

證據必須說明證據的來源;書證須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或節錄本。其中,所有影印件必須以A4紙張影印,對於費用單據的影印,必須按照費用發生日期和種類或費用的出具單位進行分類,並展開平鋪於A4紙進行復印。

二、醫療事故訴訟一審程式是怎樣的?

1、管轄法院

患方如提起醫療侵權之訴或醫療技術服務合同之訴,由醫療機構所在地法院管轄。

醫方如提起醫療技術服務合同之訴,可選擇患方所在地或醫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2、證據保全

為防止醫療機構偽造、隱匿、篡改、銷燬病史或者防止屍體、檢驗標本等滅失或為了查閱和複製涉案證據,在提起民事訴訟時,律師應當協助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證據保全和調取申請。

3、證據交換與質證

⑴審查病史資料是否完整;

⑵審查病史資料書寫是否符合《病史書寫規則》;

⑶決定是否申請司法文檢鑑定;

⑷確定是否存在鑑定不能的情形。

4、行為能力鑑定

對涉及精神疾患或患者處於神志不清的醫患糾紛案件,在提起民事訴訟時,律師應協助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行為能力司法鑑定申請,並提供相關的鑑定材料

5、司法文檢鑑定

病史資料或其他證據有偽造、塗改、新增或其它違反《病史書寫規則》的,律師應協助當事人向法院提起司法文檢鑑定申請。文檢鑑定專案一般包括:簽名筆跡鑑定、是否連續書寫筆跡鑑定、新增、篡、塗改筆跡鑑定等。

6、法院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涉及醫療事故爭議的醫患糾紛案件,法院一般委託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對首次鑑定書不服的,律師應當協助當事人在收到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再次鑑定申請。首次、再次鑑定意見有瑕疵或有缺陷的,律師可以協助當事人向法院提起對有瑕疵或有缺陷部分的鑑定意見進行補充鑑定。與訴前當事人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相比,法院委託鑑定能夠及時發現檢材上的問題。

7、過錯及因果關係鑑定程式

一般在不構成醫療事故鑑定結論的情形下或雖構成醫療事故但鑑定意見在認定過錯範圍方面過於狹窄,同時通過質證發現鑑定意見與本案的客觀事實及診療規範、常規等相沖突而提起要求司法機關內部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的程式。

8、傷殘等級鑑定程式

為證明患方實際發生損害結果涉及的經濟賠償範圍,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規定而向法院申請提起的一種鑑定程式。

9、營養期限鑑定程式

發生不良反應不論是否構成傷殘等級,該不良反應造成患者用於住院期間的醫療伙食或出院後的營養調理而發生的費用,其計算期限必須針對具體的不良後果由鑑定部門作出鑑定。

10、護理期限鑑定程式

發生不良反應不論是否構成傷殘等級,該不良反應造成患者部分或全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而必須依賴生活護理的,其護理期限應當由鑑定部門作出鑑定。

11、醫療依賴鑑定程式

對醫療過失行為造成患者傷殘,為維持或恢復組織、器官生理功能需要繼續治療並已形成護理、藥物或其它醫療依賴的,對於醫療依賴的期限及費用,應當由司法鑑定機構通過鑑定和評估確定。

發生了醫療事故,患者和家屬跟醫療機構無法協商處理,可以通過法律的渠道解決。為了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利益,患者跟家屬需要向法院提供與醫療事故有關的證據供法院參考,證據包括治療和檢查的病歷和清單,以及權威機構的醫療責任鑑定的報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