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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致人死亡時效多久?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2.83W)

一、醫療事故致人死亡時效多久?

醫療事故致人死亡時效多久?

就醫療事故賠償問題產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時效是3年。發生醫療事故後,如果造成患者死亡的,屬於嚴重的醫療事故,需要對醫療事故責任進行確定,如果醫務人員過錯造成的,醫療機構要承擔賠償的責任,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訴訟時效在不同情況下起算時間的確定

之所以發生醫療糾紛案件訴訟時效爭議和困惑,主要在於大家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的理解不一致。起訴到法院的醫療賠償糾紛包括兩種情況,即醫療事故引起的和醫療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案由不同,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迥然不同。

1、因醫療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常被稱為醫療過錯賠償糾紛)適用“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的規定。此類案件訴訟時效的爭議,主要發生在對“知道或應當知道”的理解和判定標準不一。就字面而言,“知道或應當知道”不難理解,即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的時候開始算。對此,司法實踐的判定標準通常是以有證據表明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據一般規律推定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

2、若該患者或家屬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則根據一般規律可推定該患者或家屬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即存在醫療過錯情況)。在此情形下,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就是從證據形成的時間或侵害事實發生的時間。

3、對於既無證據證明,又不能按一般規律推定權利人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的,則訴訟時效從發現侵害事實的實際時間起算。

4、根據現行法律規定,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案件必須具備一個前置條件,即已構成醫療事故。而醫療事故的確認許可權專屬於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及其以上各級醫學會。在未經上述醫學會的醫療事故鑑定和認定之前,醫患雙方均不可能“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同時,醫療事故認定是一個需經特定程式的鑑定過程,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確認為醫療事故的時間通常滯後於人身損害的實際發生時間,短則數月、長則數年或更長時間。不能以人身損害的實際發生時間已超過一年作為案件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理由。

綜上所述,醫療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大體有四種起算點,即侵權損害發生之時、能證明知道侵權損害發生的相關證據形成之時、侵權損害事實被實際發現之時和醫療事故被法定機構認定之時。醫療事故致人死亡,患者家屬與醫療機構存在糾紛爭議的,提出賠償時效最長1年,訴訟時效最長時間是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