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醫療糾紛>醫療法律援助>

醫療糾紛訴訟的時效

醫療法律援助 閱讀(2.25W)

?醫療糾紛是指基於醫療行為,在醫方(醫療機構)與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親屬)之間產生的因醫療過錯、違約而導致的醫療損害賠償及醫療合同違約等糾紛。那麼醫療糾紛訴訟的時效是久呢?請閱讀下面的內容。

醫療糾紛訴訟的時效

民法中的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訴訟時效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人身受到傷害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訴訟時效起算的時間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起算標準為“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民事權利被侵害之日”。

醫療侵權案件中損害後果是否為醫療過錯所致,醫療過錯與發生的損害後果是否具有因果關係,並不是所有普通百姓能夠及時作出明確判斷的,因此醫療糾紛賠償請求權的時效有其特殊性。

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這裡的“知道”或“應當知道”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一權利人知道權利被侵害的事實;其二權利人知道權利被誰侵害。在對醫療侵權案件中訴訟時效進行認定時,應當以以上兩點作為判斷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8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從上述規定可以得知,在侵權賠償案件中,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突顯重要。

“知道”或“應當知道”應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1知道被侵害的事實;

2知道被誰侵害。

訴訟時效的起算應當滿足以上兩項。醫療侵權發生之後,其損害後果未必會在短期內突顯,而是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和潛伏性,有的長達幾年甚至幾十年,要求一個普通人在損害後果尚未顯現的情況下就主張權利是不符常理的;其次,即使損害後果已發生並被權利人所知曉,也不能簡單的將損害發生之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因為醫學知識是相對專業的,不是非專業的普通人所能掌握的,在醫療侵權案件中損害後果是否為醫療過錯所致,醫療過錯與發生的損害後果是否具備因果關係並不能為普通百姓所及時、全面地掌握,另外,受害人也只有知道被誰侵害之後才能確定侵權人,從而進一步提出權利主張。如果權利人並不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誰所害,則訴訟時效期間應自查清侵權人之日起計算。

醫療糾紛當事人在提出訴訟時會有兩種選擇:一是以醫療侵權提起的訴訟,訴訟時效為1年。賠償適用完全賠償責任原則,體現立法對人的生命、健康價值的重視與尊重,不僅包括財產的損失,而且包括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且賠償的範圍不僅包括直接損失,還包括了間接損失,賠償支援力度大;另外一種選擇是提出違約之訴,其訴訟時效為2年。如果患者超過1年沒有提出訴訟,這時就只能考慮提起針對醫療機構的違約之訴。但是違約之訴不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同時其訴訟請求還要受到《合同法》的限制。這表現在,違約的賠償責任範圍是有限的,且不支援精神損害賠償;另外,在訴訟的程式規則方面也受到諸多限制。因此,違約之訴只適合於個別的醫療糾紛案件。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仍然有疑問,可以諮詢專業律師,為您作更進一步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