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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丁等醫療事故相關賠償有什麼?

醫療事故賠償 閱讀(4.98K)

一、二級丁等醫療事故相關賠償有什麼?

二級丁等醫療事故相關賠償有什麼?

二級丁等醫療事故相關賠償標準的計算方式: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二、出現醫療事故的處理方法

(一)首先,要封存病歷資料,及時封存病歷資料,便於儲存證據。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6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檢查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及啟封。

(二)其次,醫療事件發生後,由醫療單位和患方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相應規定,協商處理,能夠協商一致的,可以協商結案。再次,醫患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申請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時間應當在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之內。

(三)最後,如果衛生行政部門不受理,或者經鑑定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從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影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對於在治療中出現二級丁等醫療事故的時候,患者或其家屬可以進行合理的索賠。其中相關的賠償專案主要有醫療費、誤工費、陪護費、生活補助費等;對於喪生的患者而言,其家屬還可索要喪葬費、撫養費等其他合理的賠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