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最害怕的就是醫療事故,家屬會鬧,醫生自己心裡也不舒服。那麼所謂醫療事故是指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有關的醫務人員違反了有關醫療方面的的法律法規和一些診療過程中的規定,而導致的患者受到傷害的事故,在此出現的爭議之後,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可以對醫院提出要求進行鑑定,看是否是醫療事故,雙方進行協商處理。
若協商失敗,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1.家屬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區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事故鑑定,通過之後,部門直接移交醫學會進行鑑定;
2.直接上訴法院,由法院委託醫學會進行鑑定;
3.雙方協商之後可以進行共同委託負責的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
綜合來看,個人可以直接向有關部門申請醫療事故的鑑定,期限為一年,若是超過了期限,則視為無效。技術鑑定是一項很嚴肅的工作,具有法律效益,與雙方的名譽和利益有著密切的關係。
因此,需要遵守以下幾點:
1.要保證結論的公平公正,必須以雙方提供的相關資料為基礎,排除各種因素,綜合實際,得到最後的客觀結論;
2.根據所掌握的醫學原理進行科學的推敲;
3.必須在相符合、相適應的法規條例中進行;
4.在不傷害雙方利益的前提下進行鑑定,做到雙方互相平等;
5.根據具體的客觀事實進行分析,不得有誇大、作假等行為的出現;
6.要在雙方協商對醫療糾紛平等的情況下進行;
7.要確定是在協商失敗之後按照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8.在對案例有爭議的情況下,可以書寫書面報告向上級請求進行鑑定;
9.做到公平公正對待,對有錯誤的要嚴格處理,寫檢查,公開批評等,並且將所給的“補償費”的10%作為處罰,以示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