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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打針致病人死亡賠多少錢?

醫療糾紛法規 閱讀(3.34W)

一、醫生打針致病人死亡賠償多少錢

醫生打針致病人死亡賠多少錢?

1、喪葬費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死亡賠償金

1)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2)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其他

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1994年公佈了具有重要意義的《國家賠償法》,規定“第二十七條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4、精神損害賠償金

患者家屬認為精神造成了巨大傷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金。

二、如何確定醫療事故責任人

(1)直接責任人員:指責任人的行為與病員的不良結果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是對不良後果起決定作用的人員。

(2)間接責任人員:指責任人的行為與病員的不良結果之間有著間接的聯絡,是造成不良結果的條件,不是起決定作用的人員。

(3)在複合原因造成的結果中,要分清主要責任人員和次要責任人員,分別根據他們在造成不良結果過程中所起的作用,確定其所負責任的大小。

(4)要區分具體實施人員的直接責任與指導人員的直接責任。如果是具體實施人員受命於指導人員實施的行為,或在實施中實施人員提出過糾正意見,未被指導人員採納而造成不良結果的,由指導人員負直接責任。如果實施人員沒有向指導人員如實反映病人情況或拒絕執行指導人員的正確意見造成不良後果,實施人員負主要責任。

如果是具體實施人員提出了違反有關法規(含規章制度)的主張、做法,由於指導人員輕信,同意實施或者具體實施人員明知受命於指導人員所實施的行為違反有關規章制度,但不向指導者反映,仍然繼續實施而造成不良結果的,則具體實施人員和指導人員都要負直接責任。

(5)要分清職責範圍與直接責任的關係。如果事故責任不屬責任人法定職責或特定義務範圍,責任人對其不良後果不負直接責任。如果分工不清、職責不清,又無具體制度規定,則以其實際工作範圍和公認的職責作為認定責任的依據。如無特殊需要責任人無故擅自超越職責範圍,造成事故的,也應追究責任。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造成醫療技術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醫療單位應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吸取教訓,一般可免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者應依照《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酌情給予行政處分。所說情節嚴重主要是指事故發生雖然屬於技術過失為主要原因,但其中責任因素依然佔有不可忽視的地位。或事故發生後,不能以病員安危為重,迅速採取果斷措施進行補救,而是患得患失,企圖隱匿或推託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