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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醫療官司流程是怎樣的

醫療糾紛案例 閱讀(5.5K)

一、基本事項

打醫療官司流程是怎樣的

1、案件原因的選擇:病人可以選擇提起醫療侵權民事賠償訴訟或者醫療技術服務合同糾紛。醫療方只能對醫療技術服務合同糾紛提起訴訟。

2、接受條件:

(1)醫患關係;

(2)違反醫療法律;

(3)病人的損害後果;

(4)違反醫療行為,違法與病人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5)病人的經濟損失;

(6)時效。

3、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證據:醫療資訊(包括門,急診科,住院病史,各種檢查申請表,醫療費用清單,注射證明,外用處方),護理證明,遺失時間和收入證明,交通費收據,住宿賬單,喪葬賬單,維護/支援/支援證書,殘疾證明,身份和親屬關係證明(公共信託證據除外)。

二、一審程式

1、管轄法院:由醫療機構所在地法院管轄也可以選擇患者所在地或者醫生所在地的法院。

2、證據保全:為了防止醫療機構偽造、藏匿、篡改、毀壞病史或者丟失屍體、標本等,或者在提起民事訴訟時查閱和複製案件所涉及的證據,律師應當協助委託人提出保全證據的申請和向法院申訴。

3、交換證據和盤問:

(1)檢查病史資料的完整性;

(2)檢查病史資料的書寫是否符合“病史書寫規則”;

(3)決定是否申請司法檔案審查和鑑定;

(4)確定是否存在無法進行鑑定的情況。

4、行為鑑定:對於涉及精神病患者或患者失去意識的病例,在提起民事訴訟時,律師應協助當事人提出司法鑑定能力申請,並提供相關鑑定材料。

5、司法文書檢查鑑定:偽造、變造、增加或者其他違反醫史書寫規則的歷史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的,律師應當協助當事人向法院提出司法文書檢查鑑定申請。檔案驗證專案一般包括:簽名筆跡識別、連續筆跡識別、新增、篡改、更改筆跡識別等。

6、律師拒不接受第一份鑑定書的,應當自收到鑑定函之日起十五日內協助委託人向法院提出重新鑑定申請。第一次或者第二次鑑定意見有瑕疵或者瑕疵的,律師可以協助當事人對鑑定意見中的瑕疵或者瑕疵部分進行補充鑑定。

7、過錯因果關係認定程式:一般情況下,在不構成醫療事故鑑定結論或者構成醫療事故的情況下,鑑定意見在確定過錯範圍時過於狹隘,同時通過交叉質證意見和案件客觀事實,以及對規範、常規衝突的診斷和處理等等,啟動內部司法機關認定程式。

8、殘疾程度識別程式:根據“民法通則”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向法院提交評估程式,以證明所涉及的實際損害涉及的經濟賠償範圍。

9、營養期評價程式:無論是否發生不良反應,均構成殘疾等級,不良反應導致患者在住院期間或出院後營養調理期間發生醫療膳食費用。具體不良後果由評估部門確定計算週期。

10、確定護理期限的程式:不良反應,無論是否構成殘疾等級,都會導致部分或全部喪失病人照顧自己的能力和依賴生命護理的需要,護理時間應由評估部門評估。

醫療依賴性鑑定程式:醫療依賴的持續時間和費用,因醫療疏忽而致殘的,由司法鑑定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三、二審程式

1、被提出的理由:

(1)對一審判決確定的事實不滿意;

(2)有足以推翻一審判決的新證據;

(3)一審判決被認為違反了法律程式,例如給予當事人足夠的身份識別權;

(4)其他原因。

2、提出上訴的時間:

(一)不服第一審判決的,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第一審法院或者第二審法院提出上訴;

(二)不服第一審裁定的,向第一審法院提出上訴;第二審法院,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

3、審判要點:要以一審的事實和理由為出發點,以二審的觀點為切入點,尋求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