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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精神病患者宣告婚姻無效後共同財產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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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與精神病患者宣告婚姻無效後共同財產怎麼處理?

與精神病患者宣告婚姻無效後共同財產怎麼處理?

與精神病患者宣告婚姻無效後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後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怎麼與精神病患者離婚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進行離婚訴訟,需要為其設定訴訟代理人,對已設定監護人的,應由監護人代理訴訟,未設監護人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指定監護人代理訴訟。

2、配偶提出離婚訴訟,其監護人只能是其父母,代理其參加訴訟。其次,離婚訴訟屬於身份關係的訴訟,必須由離婚當事人表明是否願意離婚,訴訟代理人無權表示離與不離這種意見,因此,這類案件應由人民法院裁決,以判決的形式結案。

3、在審查精神病人的離婚訴訟時,應注意遵循以下的原則:既要保障離婚自由,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有利於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排。如果原來夫妻感情較好,結婚多年,生有子女的,應儘量做調解和好的工作,指出夫妻雙方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以不離為宜。

4、對一方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久治不愈,或者婚前明知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有精神病且久治不愈的,在安排好患者的生活、醫療、監護的問題後可准予離婚。

現行法之中規定了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已經與他人結婚了的公民,若是結合法律的規定確定自己的婚姻屬於可撤銷的婚姻,那麼可以在規定的時間範圍內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法院若是同意撤銷婚姻,那麼婚內財產需要按照同居財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