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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精神賠償數額

醫療事故精神賠償數額

醫療事故賠償標準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賠償數額的多少也是可以計算的,所以,患者不能隨意的要求賠償數額,甚至誇大賠償,賠償方也不能因為不承擔賠償或少賠償的金額。計算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要考慮責任程度、原發疾病、事故等級等因素。發生爭議的,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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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賠償數額

在確定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損害賠償標準時,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比較大。目前比較通行的觀點是:醫療事故賠償糾紛應當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如參照《條例》處理患者所受損失無法得到基本補償的,可以適用《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適當提高賠償數額。而對於一般醫療損害糾紛的賠償標準,應當適用《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總而言之,醫療糾紛的法律問題很龐雜,有些問題已經演變成突出的社會矛盾,確有深入探討之必要。筆者認為,醫療服務是人類社會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發展和進步有賴於醫療服務的存在和發展,所以我們一方面應該建立醫療質量管理體系,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另一方要通過總結司法實踐經驗和完善統一相關法律法規,保證醫療糾紛的處理高效及時。
《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雖然法律規定受害人有兩種救濟途徑可以選擇,但有時追究侵權人違約責任要比追究其侵權責任困難的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規定醫療事故賠償專案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11項,並明確了計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