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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進行非法行醫罪主體認定?

一、如何進行非法行醫罪主體認定?

如何進行非法行醫罪主體認定?

非法行醫罪的主體,即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包括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單位不構成該罪。必須是已經取得執業醫師證,並在已經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內,按照醫師本人的註冊執業範圍、地點、類別以及醫療機構的核準登記科目範圍行醫才屬已經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具體來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定非法行醫罪的主體: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2)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3)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4)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5)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二、非法行醫怎麼處罰?

1、《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罰款及沒收藥品、器械的處罰決定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七十七條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因擅自執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

(2)擅自執業的人員為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

(3)擅自執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

(4)給患者造成傷害;

(5)使用假藥、劣藥矇騙患者;

(六)以行醫為名騙取患者錢物;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非法行醫罪是結果犯,也就是說,若是某並不具有行醫資格的公民,雖然從事了醫療活動,但行醫後並沒有人的身體權益被侵害,也沒有人的財產權益因為擅自行醫行為的存在而受損,那麼只能說擅自行醫者違法了,並不能認為行醫者犯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