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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非法行醫罪的判刑標準

構成非法行醫罪的判刑標準

為了規範中國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行為,保障公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國家制定了一系列醫療衛生管理制度,以保障和促進中國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非法行醫不僅擾亂了業已建立的良好的醫療衛生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於非法行醫者不具備執業的基本條件,醫療服務質量差,同時也侵犯了就診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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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醫罪判刑標準

關於非法行醫罪判刑標準如下:

根據中國刑法第336條第1款的規定,非法行醫罪刑罰分為三個量刑幅度,

一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

二是“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是“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於以上三個量刑幅度,在司法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對於“情節嚴重”,既要將其作為定罪情節加以考慮,又要將其作為量刑情節處理,即在定罪時,要看情節是否嚴重;在量刑時,也不能撇開“情節嚴重”這一刑罰幅度。

第二,對於第二個量刑幅度“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標準,不應以醫療事故的標準為依據。因為非法行醫行為不屬於合法、正常的醫療活動,不屬於醫療事故的範疇,若以醫療事故等級標準為依據,又按“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進行處罰,則與醫療事故罪法定最高刑僅三年的差別太大,特別是對於具備一定的醫療知識,只是因為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就導致在定罪量刑上與已經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醫務人員有如此大的差別,自然難以服人。因此,新刑法對於該罪規定的“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應理解為符合人體重傷鑑定標準的重傷。儘管過失致人重傷罪的法定幅度與該罪中的第一法定刑幅度基本相同,但鑑於在造成同一損害後果的情況下,非法行醫罪與過失致人重傷罪相比,除了都侵犯了就診人的身體健康外,非法行醫罪還侵犯了國家對醫療衛生工作的管理制度,社會危害性要大於過失致人重傷罪。因此,對於非法行醫過程中,因過失造成就診人重傷的,仍應在第二個量刑幅度內裁量刑罰,即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對於第三個刑罰幅度,即“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該規定有不合理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