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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有遺囑的遺產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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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有遺囑的遺產如何分配?

法定順序繼承,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通過遺囑繼承的方式對財產進行繼承的,繼承的順序應該按遺囑的要求進行。

遺囑生效的條件

(一)、自書遺囑的生效條件

自書遺囑是指由遺囑人親自書寫的遺囑。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親自簽名,然後註明年月日。注意:不能由他人代寫或記錄;不能影印;不能由他人代簽姓名;不能用印章、指印或其他符號代替簽名。

(二)、代書遺囑的生效條件

代書遺囑是因遺囑人由於疾病、文化程度等原因,需要委託他人代寫的遺囑。代書遺囑需注意以下幾點:

1、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2、須由遺囑人口述遺囑要點,然後由見證人中的一人代為書寫,寫成書面遺囑後,代書人向遺囑人宣讀。代寫人不能是見證人以外的其他人,也不能是繼承人、受遺贈人等法律規定的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的人。

3、必須註明年月日,並由代寫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三)、錄音遺囑的生效條件

錄音遺囑是指遺囑人用錄音機錄下的自己的口述遺囑。進行錄音遺囑時,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可採取書面或錄音的形式。經過見證的錄音磁帶應封存起來,註明年月日,遺囑人與見證人在封條上簽名。

(四)、口頭遺囑的生效條件

口頭遺囑是指遺囑人在生命遭遇威脅的情況下口授他人的遺囑。口頭遺囑必須是在危急的情況下設立的,如在前線作戰、船舶遇險、飛機失事、遭遇颱風、地震洪水等。設立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見證的方式,可以事後做書面或口頭證明。對口頭遺囑當場作出書面記錄的,要註明年月日,並由記錄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如果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用了其他形式設立遺囑的,則之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五)、公證遺囑的生效條件

公證遺囑是指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公證機關是我國專門辦理證明法律行為及有法律意義檔案和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的司法行政機關。因此,公證遺囑是方式嚴格、內容真實、證據力較強的一種遺囑形式。辦理公證遺囑一般由遺囑人在公證員二人面前,親筆書寫遺囑,簽名蓋章,並註明年月日。也可以由公證人員代為記錄遺囑,並由其整理成書面遺囑後向遺囑人宣讀,在遺囑人確認無誤後,有記錄的公證員二人和遺囑人簽名,註明地點和年月日。

立遺囑對個人比較好,這樣自己的財產科軼給到自己想給的人。遺囑並不是一定要把自己的財產留給自己的子女或者是有血緣關係的人,科軼將自己的財產留個自己想給的人,或者是直接捐獻給社會或者是哪個機構,可以是匿名的,也可以是實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