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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前家屬該怎麼做

行政訴訟律師解答 閱讀(1.05W)

根據我國《刑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刑事案件中,受害人家屬在有經濟條件的情況下,儘量聘請專業的律師,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次應當在開庭前蒐集好各項相關證件報告檢察院,比如證明被告犯罪的主觀故意以及犯罪事實。被告人家屬如果經濟困難,可以申請法院或者其他機關進行法律援助。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如果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開庭前家屬該怎麼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