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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撤回執行申請後還能再次申請執行嗎

行政訴訟律師解答 閱讀(1.72W)

如果申請人在撤銷執行申請時沒有明確放棄實體權利,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再次申請執行,法院應當立案執行。申請執行權是法律賦予申請人的一項重要民事權利,這種程式性權利可以賦予其較大的自由支配權,即可以允許申請人申請執行,也應允許其撤回申請。撤銷執行申請是申請人在執行程式中自願處分自己民事訴訟權利引起案件終止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實行私法自治原則的體現,法院公權力不宜過多幹預。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當事人撤回執行申請後還能再次申請執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