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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七條,政務處分的種類為:(一)警告;(二)記過;(三)記大過;(四)降級;(五)撤職;(六)開除。上述處分適用於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處分。該法所稱公職人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的人員。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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