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行政解答>行政訴訟律師解答>

行政裁決的物件是

行政訴訟律師解答 閱讀(2.72W)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因此,行政裁決的主體是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機關,物件是與行政管理有關的民事糾紛

行政裁決的物件是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五十八條

 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作出裁決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在申請執行的期限內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生效行政裁決確定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在六個月內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享有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生效行政裁決,參照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行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