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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病退後一次性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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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由國家供養終身。評定為五級、六級殘疾的,國家進行安置。
2、傷病殘的退休軍人有住房保障,按照軍隊退休幹部住房保障計劃,優先落實安置住房,按照軍隊規定給予地區住房補貼等等。
《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中:一、明確了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方式:
1、病退:規定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鑑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軍官、文職幹部,以及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鑑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
傷病殘軍人批准退休後即審定安置去向、納入安置計劃及時移交。
2、國家供養終身:初級士官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因戰、因公、因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由國家供養終身。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符合退休條件,自願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終身。
二、明確在傷病殘軍人移交政府安置時:
1、由軍隊根據本人傷病殘情況發給一次性安置補助費,以解決個人實際困難。
2、大幅提高了傷病殘軍人住房補貼標準,明確傷病殘退休軍人基本住房補貼不足十萬元按十萬元人民幣計發,安置地在高房價地區的,按照軍隊規定給予地區住房補貼。
3、中央財政對接收一級至四級殘疾和重症精神病退役軍人的優撫醫院給予補助,用於增加床位、醫療裝置及房屋維修等支出。
4、同時規定,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大對傷病殘軍人醫療保障經費的投入力度。

軍人病退後一次性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