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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本丟了怎麼辦理

行政許可 閱讀(1.75W)

戶口本丟失後,應儘快前往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補辦。補辦程式如下:當事人首先需要填寫戶口本丟失申請表,簡要說明丟失的原因,填寫時需要帶上身份證;從填寫報失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仍未找到戶口本的,由戶主提出申請經派出所批准後辦理補領戶口本的手續。如果戶主不能辦理的,申辦人還需要出具戶主授權的委託證明,證明包括:戶主的書面申請,戶主授權的委託證明,戶主或申辦人的身份證。
法律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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