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行政>行政訴訟>

行政確認

行政訴訟 閱讀(1.9W)

    行政確認違法

行政確認

    案情簡介

    原告梧州市龍圩區XX都六組、鍾XX、鍾XX、鍾XX於2021年得悉原屬於都坎村所的的位於龍圩區城西大道附近共2666.68平方米集體土地被蒼梧縣人民政府違法登記在案外人楊X名下,遂訴至梧州市龍圩區人民法院請求確認蒼梧用(2004)第100445號《國有土地使用證》違法。龍圩區人民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22年3月30日、4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都XX、鍾XX、鍾XX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劉金炎律師,被告梧州市自然資源局的委託訴訟代理人陸X、張X,第三人楊X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唐XX律師,第三人中國XX公司委託訴訟代理人楊X律師,第三人蒼梧縣自然資源局委託訴訟代理人覃XX、李XX律師到庭參加了審理。

    辦案經過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提交的證據有:1、身份證影印件及村委會證明,擬證明原告身份資訊及主體資格;2、蒼國用(2004)第100445國有土地證影印件,證明被訴行政行為存在;3、村委會證明,擬證明案涉土地是都坎村集體土地,一直由鍾XX、鍾XX、鍾XX合法佔用;4-5、第三人楊X向蒼梧縣人民政府關於解決涉案土地使用權問題建議報告、蒼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處理意見答覆,擬證明行政機關沒有對涉案土地進行公告、徵收、登記、補償等,涉案土地仍是都坎村集體土地事實。

    被告辯稱:該證來源合法,且屬於第三人楊X通過拍賣善意取得,依法應予以維護。原告主張涉案土地沒有經過徵收、補償問題,被告不是當年涉案土地徵收實施主體,與涉案土地徵地事項沒有任何關聯,對比涉案土地徵收情況不知情,也沒參與,徵收補償問題屬於原蒼梧縣歷史遺留問題,應由蒼梧縣方面解決。

    第三人楊XX稱:同意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人保公司述稱:人保公司取得蒼國用(2004)第100445號證是合法有效的。且原告的訴訟請求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依法應予駁回。

    第三人蒼梧縣自然資源局述稱:本案涉及頒發土地使用證,無論是頒發給第三人人保公司還是楊X,都是發生在2015年5月1日前的行政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162條規定,應不予立案,已受理的應當駁回起訴。

    經查理查明:原蒼梧縣財政局分兩次向人保公司借款,到期後無力償還,遂將案涉土地出讓給人保公司抵償所借款項,併為人保公司頒發(2004)100445號土地證。第三人楊X通過拍賣取得案涉土地,土地成交價XXX元,佣金77250元,根據拍賣成交確認書人保公司和楊X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雙方辦理了涉案土地過戶登記手續,蒼梧縣人民政府為楊X頒發(2013)100511號證。庭審中,被告、第三人蒼梧縣自然資源局均不能提供涉案土地已依法進行徵收或徵用進行土地儲備以及對土地進行補償的法律檔案和依據。被告、第三人楊X、人保公司均不能提供涉案爭議土地移交和交接手續的證據。2022年4月12日,法院組織各方到涉案爭議土地現場進行勘驗並製作勘驗筆錄。各方對案涉土地坐落於都坎村坪塘均無異議,鍾XX、鍾XX、鍾XX的房屋與涉案土地並無直接關聯。

    法院認為:被告、第三人蒼梧縣自然資源局作為現行和時任對涉案爭議土地行使管理職權的主管部門,不能提供證據否定原告都坎村主張涉案爭議土地坐落於都坎村坪塘屬其集體所有和該土地沒有被徵收徵用的事實,以及涉案土地屬於第三方所有的證據,應確認原告都坎村是本案適格原告。關於被告頒發的蒼國用(2004)100445號土地使用權證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問題。被告違反法定程式,徑行向第三人人保公司頒發(2004)號證本應予以撤銷,但鑑於第三人楊X已取得了案涉土地,並辦理該土地更名過戶手續取各了(2013)號證,事實上(2004)號證已不復存在,但卻有損原告的合法權益。關於第三人蒼梧縣自然資源局辯稱原告起訴超過6個月訴訟時效的問題,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46條的規定,不予採納。

    綜上所述,判決如下:

    確認被告梧州市自然資源局向第三人人保公司頒發的蒼國用(2004)第100445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行政行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