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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為訴訟請求事項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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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不作為訴訟請求事項是什麼?

行政不作為訴訟請求事項是什麼?

行政不作為訴訟請求事項是處罰行政不作為的官員同時提出自己希望獲得的補償,具體的不作為請求如下:

(1)如果行政機關應當履行而沒有履行而導致當事人利益受到損害時,公民可以在任意時間內提起訴訟,但是最長不能超過自知道行政機關不作為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否則將會錯過維護權利的最佳時機。

(2)根據法律規定,公民在提出申請事項時,行政機關即使不批准也要給其書面答覆。因此,如果公民在法定的時間內沒有受到行政機關的任何迴應,當事人可以先向行政機關詢問情況,仍不予答覆則可以在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起訴訟。

(3)當事人在提起訴訟後,可以請求行政機關履行職能,需要提出申請的公民可以補充資料後再次申請。但如果當事人已經沒有履行的需要,則可請求行政機關賠償當事人因不作為而遭受到的財產損失。

二、典型的行政不作為

生活中有一些典型的行政不作為,為大家總結了五大型別:

(1)行政資訊公開:行政機關有公開政府資訊的義務,諸如我們熟悉的政府公費明細、政策實施的具體情況、行政許可所需的資料等等,若行政機關以各種原因不公開,則屬於行政不作為;

(2)行政許可:需要申請的行政許可,行政機關不作任何答覆,也不提供申請所需的資料,造成當事人損失;

(3)行政處罰:現實中存在著行政機關與違法者相互勾結,例如:不拆除違法建築、不查除違法產品、不給與違法者行政處罰等行為;

(4)行政賠償:行政機關給他人造成損失需要賠償,但以各種藉口不賠付;

(5)行政給付:行政機關不及時給公民發放、私吞撫卹金、保險金等社會福利。

三、哪些行政不作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1、最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不作為,特定相對人不服,申請複議機關複議,複議機關逾期不復議。對於兩級機關不作為的行政行為,相對人不服應當對最 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行政行為提起訴訟。因為複議機關對最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行政行為的預設和維持。如果允許相對人對複議機關的不作為 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法院經過審查後判決複議機關作為,複議機關可能作出要求最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作為的決定,而不作出具有實體內容的決定。這就使得行政 爭議的解決多了一個環節。

2、最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不作為,特定相對人不服,申請複議機關複議,複議機關複議決定維持最 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行政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對於最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不作為行政行為可以提起訴訟,而不宜對議機關的決定提起訴訟。因為複議 機關雖然作出了決定,但其決定不具有實體內容,且維持了最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行政行為。如果允許相對人對行政機關的決定提起訴訟,很可能產生第 一種表現中所談到的結果,使行政爭議的解決多一個環節。

3、最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不作為,特定相對人申請複議機關複議, 複議機關要求該機關作為,該 機關接到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後仍然不作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對複議機關的決定提起訴訟顯然是不妥的,雖然議機關的 複議決定可視為改變原行政機關的決定,但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對相對人有利。因此相對人只能對最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行政行為提起訴訟。

4、表現是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不作為,按照法律規定無須經過複議機關複議的,特定相對人不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起訴期間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國家機關職員的行政不作為,是一定會導致部分或者一定範圍內的民事主體的財產權益受到侵害的,故此在發現自己的權益是由於職員行政不作為導致的,此時無疑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行政訴訟的請求,在提交的訴狀之中,必須要包含自己希望獲得的救濟等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