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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訴訟利息可以主張嗎?

行政訴訟 閱讀(2.15W)

一、侵權責任訴訟利息可以主張嗎?

侵權責任訴訟利息可以主張嗎?

侵權責任訴訟利息可以主張,雖然並沒有明確利息賠償期限,更沒有明確損失的數額,但屬於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應當賠償。在確定損害賠償的範圍時,應遵循以下三個原則:

1、對造成的財產損失要全部賠償的原則。

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目的,一方面是制裁違法行為,另一方面是補償受害人財產上遭受的損失。只有責令加害人全部賠償人的損失,才能達到這一目的。所謂全部賠償,是指損害多少,賠償多少。這裡說的損害,包括現有財產的直接減少(稱直接損失,積極損失)和在正常情況下可以實際得到的利益(稱間接損失、消極損失)沒有得到。

2、對人身損害只賠償由此所造成的財產損失的原則。

在我國,人的生命、健康是不能用金錢來衡量和賠償的,因此只造成受害人傷、殘、死亡而沒有因此造成受害人財產上的損失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追究加害人其他法律責任,而不負賠償責任。對於因侵害人身權利而引起受害人財產上的損失(如醫藥費、誤工工資等)時,加害人亦應全部賠償。

3、考慮加害人經濟狀況的原則。

在我國,凡加害人經濟狀況較好,有賠償能力時,就應當賠償受害人的全部財產損失;如加害人的經濟狀況確定不好,令其全部賠償勢必使加害人及其家屬的生活陷入困境時,而應在做好受害人工作的前提下,酌情減少賠償數額。這不是對全部賠償原則的否定,而是對全部賠償原則的必要補充,使必要與可能有機地結合。這樣做既維護了法紀,又切實可行,使受害人的權益真正得到保護。

二、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

1、歸責原則的區別。我國法律規定,違約責任適用嚴格責任或過錯推定責任,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未按約履行義務,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必須承擔違約責任。

2、舉證責任不同。在一般侵權責任之中,受害人有義務就加害人有無過錯問題舉證,而在特殊的侵權責任中,應由加害人反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不過,在合同責任中,違約方應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3、義務內容的區別。合同的義務內容往往是根據合同當事人的意志和利益關係確定的但是,在侵權行為中,不存在著法定的義務內容由當事人的利益關係決定的問題。

4、訴訟時效的區別。因侵權行為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一般適用2年的時效規定,但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因違約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一般為2年,但在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延付或者拒付租金以及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情況下,則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規定。

5、責任構成要件和免責條件不同。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般來說,違約是否造成損害後果,不影響違約金責任的成立。但是在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前提條件,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責任的產生。

6、責任形式不同。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於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但侵權責任不可能通過此種辦法來解決。

7、責任範圍不同。合同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是財產損失的賠償,不包括對人身傷害的賠償和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侵權責任來說,損害賠償不僅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而且包括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侵權責任的賠償範圍不僅包括直接損失,還包括間接損失。

8、對第三人的責任不同。在合同責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過錯致合同債務不能履行,債務人首先應向債權負責,然後才能向第三人追償。

9、訴訟管轄不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同被住所地或者合同履生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侵權責任的訴訟處理,應當嚴格基於實際造成的事項來進行辦理,特別是涉及到具體的侵權行為而言,顯然是需要對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處理的,這在法律上也明確進行了規定。如果對相關情況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