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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個時間整理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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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際生活中,假如人們與行政機關部門發生行政爭議,人們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從而維護自己的合法正當的權益。我國的行政訴訟法對行政訴訟法個時間整理做出了嚴格的法律規定,下面由小編來為大家簡單介紹一下。

行政訴訟法個時間整理有哪些規定?

行政訴訟法時間整理的目的在於經過法定期間使原權利人喪失權利,使長期存在的事實狀態合法化,有利於經濟秩序和法律秩序的穩定。

《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於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總的來說,我國法律規定行政訴訟時效一般為6個月,公民、法人等訴訟人應當在知道行政行為的六個月以內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有特殊情況應當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