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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一般在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我國法律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除前款規定外,行政複議申請自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行政複議法》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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