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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所以無證駕駛被拘留的,會通知其家屬的。《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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