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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追究時效是2年。《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就是說,行政處罰時效一般為2年,超過2年就不再處罰,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則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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