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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行政處罰權我國有明確的規定嗎?

行政處罰 閱讀(9.31K)

一、誰有行政處罰權我國有明確的規定嗎?

誰有行政處罰權我國有明確的規定嗎?

有行政處罰權的相關部門在我國是有著詳細且明確的規定的。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這是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確“行政處罰”的定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來進行實施

二、行政處罰執行程式的原則是什麼?

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三、行政處罰的主體是什麼?

行政處罰必須由享有法定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實施。

依照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可以將一些行政處罰實施權委託給其他機關或組織,但對於行政拘留、勞動教養等涉及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則只能由法定行政機關行使,不得委託其他機關、組織代行。

行政主體進行委託時,受委託方必須具備下述條件方可委託:

1、相應的機關、組織是依法成立的;

2、其不具有營利目的;

3、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應業務的工作人員;

4、具有對違法行為進行技術檢查或技術鑑定的條件。

受委託的機關、組織實施行政處罰應以委託機關的名義進行,並接受委託行政主體的監督,不得再行委託。委託方對受委託方實施處罰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我國法律中對於擁有可以執行行政處罰權的行政部門和單位有著明確的規定,需要按照相關的規定嚴格執行。為了能夠更好的維護社會的無良好的治安環境並且儘量做出公平公正的處罰結果的,還需要合理的利用國家所賦予的自由裁量處罰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