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教師因體罰學生、侮辱學生、品行不良等原因被行政拘留的,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圖文推薦